芯片行业抢人大战,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成为留人法宝

来源:股权激励观察  时间:06-07 智库
别家都在裁员,芯片企业却在涨薪。

一、芯片行业抢人趋势愈演愈烈

别家都在裁员,芯片企业却在涨薪。

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春季,新能源、集成电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工业自动化等高端制造业的招聘规模出现快速增长,同比增幅超过40%。数字技术、IT类岗位招聘规模同比增幅高达75%。

其中,芯片、动力电池等高新技术行业迅猛发展,也带动了相关岗位人才需求的井喷式增长。除了争抢有经验、有技术的人才,一些行业甚至瞄准了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

业内机构预测,到2023年前后,国内芯片行业人才需求将达到76.65万人左右,其中人才缺口将达到20万人。

“缺芯潮”持续,各行业对芯片的需求,转化为对芯片人才的需求,正形成一股芯片行业的涨薪潮。

根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85只A股半导体产业概念股中,以应付职工薪酬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本期减少额”计算,2021年有64家公司员工平均薪酬同比增长。其中,8家平均薪资涨幅超5万元,寒武纪(688256.SH)平均薪酬上涨12.16万元,北京君正(300223.SZ)平均薪资上涨10.46万元。

薪资普涨背后,除芯片设计公司吸纳更多人才,不少科技企业也开始自研芯片,推高芯片人才需求。

薪资之外,不少芯片设计公司还拿出股权等激励方案吸引人才。

寒武纪在2021年年报中表示,公司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641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720万股限制性股票。相较前一年实施的股权激励,覆盖面更广、激励股份数量更充足。

今年1月,芯原股份宣布向109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43万股,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今年4月,汇顶科技向51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93.58万份。

二、部分芯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智能芯片领域的先行者, 寒武纪聚焦云边端一体的智能新生态,致力打造各类智能云服务器、智能边缘设备、智能终端的核心处理器芯片,让机器更好地理解和服务人类。2020年6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寒武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年11月27日)

寒武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7月24日)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国产微处理器的最早倡导者在业内著名风投资金的支持下发起,致力于在中国研制自主创新CPU技术和产品,已发展成为一家国内外领先的嵌入式CPU芯片及解决方案提供商。2011年5月31日,公司在深圳创业板上市。

北京君正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16年3月10日)

北京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5月20日)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然是为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员工具有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从而为公司创造更多效益。在股市不景气的情况下,甚至出现了打五折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后价格倒挂的情况,严重挫伤了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激励对象投入资金的机会成本很大。

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赋予激励对象较大的选择权,激励效果会更强,但约束效果相对小,如果想加大约束力度的,可对股票设置限售期。激励对象参与初期无需投入本钱,在后续分批次达到归属条件时才出资,分期付款,一手交钱,一手给票,票一到手即可变现,不用担心股票被套牢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一般以当前市价的5折作为授予价格,即使满足归属条件时的股价较之前纹丝不动,至少也是对半赚;如果股价上涨当然赚得盆满钵满,如果股价腰斩跌破授予价,可以放弃出资认购,可谓是零成本“赌”一把大的。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详解

1、概念

(1)规定概念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10.5:“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百二十四条10.7:“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第10.5条第二项所述限制性股票,应当就激励对象分次获益设立条件,并在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当次获益条件不满足的,不得进行股份登记。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披露分次授予权益的数量、获益条件、股份授予或者登记时间及相关限售安排。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

《创业板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总则(三):“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 型:1.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定义如下: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 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2)具体概念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具有股票期权的特征,上市公司先通过股权激励方案确定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归属安排等,激励对象无需事先购买限售股,而是根据方案在分次达到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数量范围内出资购买股票,该等股票可以不再设置限售期。

(3)对比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是要求出资的,并且是会将股票登记在持股员工名下的;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则是在满足获益条件后进行出资并登记的,而且登记后,只要持股员工任职已满12个月,可以不再设置限售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既享受了原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优惠,又享受了期权的“行权时出资”这一好处,已经成为科创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首选。

2、详解

(1)适用公司

在实操过程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通常是面向上市公司创业板和科创板。

(2)股票类型和享有权利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属于实股,股票到期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注册,享有分红权、增值权、控制权、所有权。

(3)行权价格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科创板《上市规则》对于上述规定有所突破,该规则第10.6条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上市公司还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据此,在科创板,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在能够说明合理性、可行性及未损害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突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被视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最大优点之一,因为这有可能使激励对象的获利变得十分可观。

目前较为常见的定价方法包括:1、参考股票发行价确定,如按照与发行价接近的价格,或按照发行价下浮一定的百分比;2、参考激励计划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确定;3、参考前一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

(4)限售解除时间和比例

根据《上市规则》第10.7条,在上市公司采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情况下,如果获益条件中已经规定了激励对象必须满足12个月以上任职期限的要求的,可不再设置限售期。

但是,如果激励对象自身系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该等人员在获得股票后,仍然需要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有关减持限制的规定以及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不论是《上市规则》抑或《业务指南》,在描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皆使用“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措辞。《上市规则》第10.7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应当就激励对象分次获益设立条件,并在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

对于上述分次归属要求,目前较为常见的做法是,设计二至四个归属期(实践中也有设计超过四个归属期的情况),比如将“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设定为第一个归属期,将“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设定为第二个归属期,等等。在设计归属期的同时,上市公司要为每个归属期设定归属比例,比如设定四个归属期,并规定每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为总归属数量的25%,等等。

(5)出资情况和员工风险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因此,与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一样,禁止上市公司为激励对象出资获得限制性股票进行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提供资金、贷款、担保等都是不允许的。

实操中我们发现,通常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公司和员工会约定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员工“可以”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即员工可以选择按照授予价格购买股票,也可以选择不缴纳认股款,放弃取得相应股票。

别小看了这个选择权,也存在一定“小技巧”。如果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公司股票股价低于授予价格,员工可以选择不行权,也就是说员工可以通过选择不行权来避免承担股票跌破授予价格的股票价格下跌风险。

(6)合规程度和激励效果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合理清晰的股权结构是其IPO的必要条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从合规性角度出发,为避免上市审核过程存在一些股份的不确定性障碍,准备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大多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

限制性股票最低可以按市场价格的五折授予员工,这样低的价格,体现出了明显的激励性,希望以此激励激励对象完成业绩目标。只要达成目标,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取得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获得很大的收益,有很强的激励作用。特别是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所有股权激励形式中激励力度最大、时效性长、受激励对象归属感最强。二类限制性股票因为其灵活性,激励效果要比一类限制性股票强。

(7)方案实施难易程度和公司控制权影响程度

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需要授予日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需要进行工商变更,激励对象较多的话手续复杂,操作难度大,二类限制性股票因为在锁定条件达到后锁定期满再行权购买股票,避免了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达解锁条件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通过限售条件的设置,只有达成条件才能实现真正的股票授予,有效的控制了公司释放股票的风险,但其作为实股,变更之后还是会不可避免的影响公司的控制权。但是股权退出限制性大,若受激励对象离职,甚至与大股东闹翻,则激励对象很可能变为对公司不利的反对者,造成公司管理困难。因此,在实施实股激励时需要前瞻性地设置一定的条款来避免上述最坏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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