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低价受让股权不构成股份支付?

来源:贝多财经  时间:06-02 智库
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权益形式的激励收益,企业应就该部分折价做股份支付处理。

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权益形式的激励收益,企业应就该部分折价做股份支付处理。如若激励对象中含研发人员,还涉及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详见前期:计入研发费用的股份支付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同时,股权转让也涉及股份支付问题,对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同时也是公司员工)以低价收购小股东股权(低价指价格低于前后6个月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或最近的每股收益的8-12倍),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呢?


案例:A公司一轮问询

问题16、关于其他财务会计信息

16.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历次股权变更的增资价格或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定价是否公允,相关股权转让或增资行为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重点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报告期内,除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持股结构调整、公司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非交易情形外,公司历次股权变更的增资价格或转让价格系依据公司经营情况、宏观经济环境、转让方持股成本、同期新三板市场整体估值情况及公司个股近期交易情况等因素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未偏离公允价值,不存在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或转让股权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行为均不构成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政策链接:《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以低价受让少数股东股权的,若是少数股东主动退出,控股股东拥有议价能力,具备一定商业合理性,不涉及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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