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不久激励对象即离职,对于企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来源:港股研究社  时间:05-18 智库
股权激励的实施离不开激励对象,没有激励对象的存在,那么股权激励的意义便荡然无存,所以对于激励对象的选择也就成为激励初期需要解决的问题。

股权激励的实施离不开激励对象,没有激励对象的存在,那么股权激励的意义便荡然无存,所以对于激励对象的选择也就成为激励初期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保证激励对象选择公平公正同时又能真正留住企业需要的核心优秀人才,也是一门学问。

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股权激励要更加需要谨慎,若股权激励实施后并不能留住真正核心的人才,不仅会带来外界对于公司经营情况的不利猜想,对于IPO申报审核方面也会形成一定阻碍,在近期IPO申报案例中,就有企业因核心人员股权激励不久即离职而被审核问询,因此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就让我们看下案例具体情况。

一、企业情况

贝隆精密于2022年3月申报创业板,是一家专注于高精度及高附加值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产品具有固定、支撑、散热、连接、防护等功能,主要运用于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智慧安居及汽车电子等领域。

二、企业股权激励情况

1、股权激励平台初始设立情况

2017年9月,贝隆精密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宁波贝宇”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杨炯(实际控制人)、王央央(实控人配偶)等42名自然人共同签署了《宁波贝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杨炯为普通合伙人,以货币认缴出资7.5万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央央等41名自然人为有限合伙人,合计以货币认缴出资742.5万元,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出资缴付期限均在2019年12月30日前。

2、股权激励对象后续变动情况

(1)2017年11月10日,第一次激励对象变更:徐新华退伙

(2)2017年12月27日,第二次激励对象变更:杨成因离职退伙

(3)2018年3月27日,第三次激励对象变更:蒋飞、徐新华入伙,王干因离职退伙

(4)2018年9月26日,第四次激励对象变更:乔庆华、叶冰雨入伙,胡海英受让增持,励昕阳、肖环环因离职退伙

(5)2018年11月1日,第五次激励对象变更:黄建江因离职退伙

(6)2019年4月15日,第六次激励对象变更:汪晓花、叶冰雨因离职退伙张鹏辉入伙,蒋飞、熊海锦、周蔡立、廖常清受让增持

(7)2019年5月24日,第七次变更合伙人:乔庆华、刘艳青、诸文君因离职退伙

(8)2019年6月27日,第八次变更合伙人:陈汉杰因离职退伙

(9)2019年8月27日,第九次变更合伙人:洪俊因离职退伙

(10)2020 年 3 月 10 日,第十次变更合伙人:梁平因离职退伙,蒋飞、张鹏辉受让增持

(11)2020年4月14日,第十一次变更合伙人:卢锡毅因离职退伙

(12)2020年4月28日,第十二次变更合伙人:樊兴银因离职退伙,张鹏辉受让增持

(13)2020年5月29日,第十三次变更合伙人:廖常清因离职退伙

(14)2020年7月30日,第十四次变更合伙人:张鹏辉因离职退伙

(15)2021年2月10日,第十五次变更合伙人:吴磊等 15 名自然人受让入伙

(16)2021年3月25日,第十六次变更合伙人:付精受让入伙

(17)2021年5月20日,第十七次变更合伙人;王兴受让入伙

(18)2021年8月2日,第十八次变更合伙人:邹登峰因离职退伙

(19)2021年10月12日,第十九次变更合伙人:杨荣辉因离职退伙

通常而言,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实施的股权激励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存在人员进入和退出都较为常见,一般不会引起IPO审核部门的重点关注,不过本案例中较为特别的是存在激励对象“徐新华”先退伙后入伙、激励对象“乔庆华、叶冰雨”入伙仅半年左右就又离职退伙、激励对象“张鹏辉”入伙增持后不久又退出等情况,因此在公司第二次审核问询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门问询。

3、审核问询情况

4、审核问询回复

回复:

一、说明徐新华入伙、退伙后再度入伙的合理性,叶冰雨、乔庆华接受股权激励后不久离职的原因

(一)徐新华入伙、退伙后再度入伙的合理性

根据对徐新华、王央央的访谈,以及徐新华出具的书面确认,徐新华于2017年7月入职后即一直在公司工作,曾任公司电加工课课长和精工部代理副部长等岗位,现为公司制造中心精密加工部课长。

2017年9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徐新华原计划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认缴出资3万元,占贝宇投资财产份额的0.40%。但因其资金未及时筹集到位,最终未能在贝宇投资向贝隆有限实缴出资前(2017年10月26日前)缴付出资。彼时,贝宇投资的其他合伙人均已按期向贝宇投资缴足出资,经与其本人协商确定,徐新华于2017年11月退伙,将其3万元出资义务以0元对价转让给王央央,由王央央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后因徐新华资金筹集到位,徐新华于2018年3月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受让王央央持有的贝宇投资3万元的财产份额,再度入伙贝宇投资,占贝宇投资财产份额的0.40%。根据王央央的银行流水以及徐新华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对徐新华的访谈,徐新华已向王央央支付前述转让价款。综上所述,鉴于徐新华入伙、退伙后再度入伙具有合理原因,徐新华退伙、再入伙时间间隔较短且两次入伙所获财产份额及价格均保持一致,徐新华入伙、退伙后再度入伙具有合理性。

(二)叶冰雨、乔庆华接受股权激励后不久离职的原因

根据对叶冰雨的访谈确认,叶冰雨于2018年7月16日入职公司后担任公司原B事业部研发工程部课长职位,主要负责组织完成当时B事业部模具设计、规范制定、技术管理及客户服务等工作。2018年9月,叶冰雨以15万元受让王央央持有的贝宇投资2.00%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15万元,实缴出资15万元)。

2019年4月,叶冰雨因个人有更好的工作机会,基于个人发展的原因,主动提出从公司离职,并从贝宇投资中退伙,目前在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结构件采购认证部资深采购。叶冰雨离职时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对乔庆华的访谈确认,乔庆华于2018年5月23日入职公司后担任公司原B事业部新品部副部长职位,主要负责五金、IM等新项目开发、技术管理及客户服务等工作。2018年9月,乔庆华以15万元受让王央央持有的贝宇投资2.00%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15万元,实缴出资15万元)。

2019年5月,乔庆华因其家庭位于广东省深圳市,距离发行人(浙江省余姚市)较远,基于个人发展及便于照顾家庭的原因,主动提出从公司离职,并回到深圳寻求新的工作机会,目前在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结构件品类部物料技术质量认证专家。乔庆华离职时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说明张鹏辉个人简历,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负责的主要工作和成果,接受大额股权激励后在发行人上市前期离职的原因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离职后具体去向,发行人是否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况(摘取部分)

(二)张鹏辉接受大额股权激励后在发行人上市前期离职的原因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张鹏辉接受大额股权激励后在发行人上市前期离职的原因

根据对张鹏辉的访谈确认,张鹏辉于2018年11月入职贝隆有限后即担任公司原B事业部经理职位,负责当时B事业部的统筹管理。因张鹏辉家人都在江苏省苏州市,公司位于浙江省余姚市,基于个人家庭原因,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张鹏辉于2020年7月提出离职,并最终回到苏州市工作。张鹏辉离职时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张鹏辉离职后,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在江苏顺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特助职务;2021年1月至今,在昆山贝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担任生产部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对张鹏辉现就职单位昆山贝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的访谈确认,该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因张鹏辉离职后在江苏顺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间较短,且当时对接的同事已离职,故未对该公司进行访谈确认。同时,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仲裁网等公开信息,张鹏辉离职后先后就职的两家公司(江苏顺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贝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张鹏辉离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张鹏辉任职期间主要从事公司原B事业部的管理工作,其离职属于正常的员工变动。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架构,张鹏辉的离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况

张鹏辉为公司管理岗人员,主要负责公司原B事业部的统筹管理工作,在公司任职期间,其虽系公司拥有的五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之一,但均为共同发明,且其均非第一发明人,张鹏辉并非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

三、案例总结

通过以上审核问询及反馈情况,可以发现本案例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这里也欢迎大家一起来探讨:

1、激励对象频繁离职,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性不足,或未对激励对象做好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上市目标规划、激励股权上市后收益测算等方面预期的引导,导致激励对象不清楚自己所获授股权的价值与珍贵性,因此离职现象频发引发审核重点关注。

2、公司在激励对象关于个人发展以及对于公司认可程度方面了解不足,如以上审核问询重点关注的几名人员,均是进入持股平台后不久就退出持股平台,在未做详细解释前,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否是企业在经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导致一些公司核心人员宁可放弃激励份额也要离职,因此该情况也被IPO审核部门要求做详细的解释说明,在企业IPO进程中增加了一层障碍。

以上细节情况虽然谈论起来微不足道,但是对于最终实现的结果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股权激励方案在设计之初就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值得各拟上市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多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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