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10」定机制:程序齐备,合法合规!

来源:徐说公司  时间:10-25 智库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到需要变更的情形,则可以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关变更。如果涉及到重大变更,如变更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人员、载体、激励条件等,则应由股东会审议变更。

  上周的文章和大家聊了一个完整的股权激励方案涉及的十个要素中第九个要素——股权激励定规则。今天我们继续来聊一聊股权激励的最后一个要素——股权激励定机制。

  以下:

  01.

  生效机制

  根据笔者之前整理的新三板股权激励,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激励生效程序和授予程序如下:

  (1)生效程序: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全体员工公示10天-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2)授予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

  而普通的有限公司,因为不涉及众多的监管及披露要求,因此,只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可。因为一般是通过增资方式进行,因此需要所有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的授予、变更等程序。

  02.

  变更机制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到需要变更的情形,则可以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关变更。如果涉及到重大变更,如变更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人员、载体、激励条件等,则应由股东会审议变更。

  03.

  异动处理

  激励计划涉及的异动处理,一般是涉及到公司或股东个人发生不适宜继续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中,公司发生异动的情况较少发生,如发生,一般都是公司存在重大问题,如不再继续存续、控制人变更等情形,这里不再展开说。

  激励对象作为公司员工,基于流动性较快的特点,可能存在离职、职位变更、被辞退、受伤、退休等情形,这里,可以参考新三板公司处理异动的方式,如下:

  激励对象异动:

  (1)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关系的:对激励对象已行权或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2)辞职、到期、被辞退:

  激励对象已行

  权或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和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所在的子公司如不再纳入合并报表,则视同为激励对象自愿辞职处理。

  (3)退休:

  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已获授权益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退休后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

  (4)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离职:

  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权益将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离职后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

  (5)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离职:

  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行权或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6)因执行职务身故: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7)因其他原因身故:

  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已行权或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04.

  终止机制

  激励计划的终止,正常终止情况一是激励计划实行完毕,或者没有实行完毕,但激励计划到有效期终止;非正常情况一般是出现公司出现异动的情况,如解散、被收购的情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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