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股权激励经验总结

来源:知顿  时间:03-06
合伙人时代,员工股权激励并非公司的特权,会计师事务所这类靠人力资本推动的特殊经营组织反而有着更迫切的诉求。

合伙人时代,员工股权激励并非公司的特权,会计师事务所这类靠人力资本推动的特殊经营组织反而有着更迫切的诉求。华扬资本服务过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发现在组织形式、股权激励规范等方面存在诸多特点,不妨与大家共享。


   一、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合伙制的原因:


根据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财政部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共计7523家,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达到46.8%。


表一 2013-2017年我国各类会计师事务所数量


注:上述数据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均指总所,不含分所(2017年共计分所1082家)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诚信行业,提供的是诚信产品;然而诚信依靠个人自律,其后果自然可想而知,因为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否则也不会出现安然事件和银广厦重大审计失败的案例。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成本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存在必然关系,从责任承担方面来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且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退伙人在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则仅需以公司全部资产承担债务。


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典型的轻资产模式,采用有限公司制的事务所注册资本也不大(不少于三十万元即可),但其审计结果却直接影响广大投资者的个人权益,尤其是上市公司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以其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显然是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更有利。譬如,受银广夏案牵连,中天勤会计事务所关门大吉,但其合伙人戏称"十八天后又是一条好汉",受到行政处罚后带着业务投奔了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成功"地转移资产。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合伙制,不仅关系到因虚假会计信息蒙受损失的投资者能否获得司法救济,同时还影响到行业诚信机制的建立。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任兴洲曾经提出,对诚信要求甚高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更有必要加快建立行业的失信惩罚机制。事实上,最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便是推行合伙制。当合伙人因为内控制度不严或职业诚信问题而倾家荡产时,其在铤而走险时自然要掂量违法的成本。



此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特别为专业服务机构新增组织形式。对于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门槛相对较高,至少得有15名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和60名注册会计师。据测算,目前约有120家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意见,2010年7月,财政部会同工商总局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截至2013年底,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看,国家自2005年以来,逐步推动事务所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强化诚信自律。大力推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促进中小事务所采用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组织形式。


   二、会计师事务所股权激励特点:


在过去,财务资本属于稀缺资源,支配能力强,由财务资本支配人力资本;而现在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人力资本支配财务资本,因为人才的价值远远超过了财务资本,而且资本只有附着在人才身上才能实现增值。这一点,在知识密集型的企业体现非常明显。



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具有“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特点,对于从业人员知识水平、行业经验存在较高门槛,公司团队中尤其审计经理等核心岗位的专业能力往往决定审计项目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因此整个组织的价值由人力资本价值决定。


另外,会计师事务所属于诚信行业,诚信建设的本质是人的建设。现在,通过推进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合伙制,将法律责任归集由事务所为主转换为合伙人为主,从由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转换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提高事务所和合伙人的质量控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其股权激励有以下特点:


/ 01 /


激励对象持股资格


对于合伙制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正因为合伙人对其执业行为需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成为合伙人需满足一定门槛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除满足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等否决性条件外,应当满足两个核心条件:(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相对于之前颁布文件,担任事务所合伙人不再局限于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连续执业满5年,只要在会计师事务所累计从事审计业务满10年,且最近3年连续,一经取得执业资格,即可以成为合伙人。


当然,上述持股资格规定仅适用于计划采用工商登记实股激励模式进行激励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采用虚拟分红方式的股权激励对象,则没有上述条件限制。


/ 02 /


持股方式


根据《办法》中规定,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资格限定为自然人,而不得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因此,与传统的股权激励采用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股权激励持股方式仅限于通过自然人方式直接持股。


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有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通常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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