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司控制权的几种方式

来源:股权激励观察  时间:01-24
很多企业高层认为企业要持续发展必须进行股权激励,但又担心进行股权激励会过度稀释股权,继而导致丧失控制权的问题发生。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的资源,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来完善公司分配体制和吸引人才。家族式企业、合伙人企业在创业公司中占了大多数,当这些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面临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转型的问题。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也是促进企业走向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但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过程中,很多企业创始人又担心面临着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的风险。很多企业高层又认为必须进行股权激励,以帮助企业未来的腾飞。


首先让笔者带大家先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可能带来的涉及控制权的部分问题:


1.股权激励可能引发的公司内部冲突

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是一种普遍现象。企业创始人往往是持有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业界认为,股权高度集中使得大股东身兼两种角色:监督者和侵占者。


随着家族式企业、合伙人企业逐渐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在企业扩大的过程中,企业创始人必然要把原先抓在手中的许多权力和事务下放到管理层,聘请若干职业经理人来充实重要岗位。在监督管理层的工作时,大股东扮演的是监督者角色。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作为激励对象的职业经理人也成了股东。股权激励的力度越大,职业经理人的所有权、表决权和分红权就越高。激励对象质疑和反对大股东的能力也越强。


管理层为了获得激励股票而努力改善公司的管理,提升公司的业绩。如果大股东做的决策阻碍了公司发展,管理层和大股东就会产生矛盾,存在争夺控制权的隐患。这时候,大股东扮演的是侵占者角色,利用自己的股权优势操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打压管理层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如此一来,作为大股东的企业创始人与公司管理层、公司推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就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不少企业创始人担心大权旁落,于是干脆不推行股权激励。宁可关键人才被实施股权激励的竞争对手挖墙脚,也不愿改变股权过度集中的现状,阻断了公司的现代化转型之路。


2.创始人控制权保护问题

现代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引进外部投资者、聘请职业经理人、实施股权激励、上市或并购重组等经营活动。但在此过程中,企业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必然会削弱。创始人权力过大会阻碍公司的现代化发展,但权力过小会导致自己被边缘化,甚至被排挤出局。国美控制权纠纷、万科股权纠纷都是惨痛的教训。想让股权激励真正发挥积极作用,就不能不考虑企业创始人控制权保护问题。


企业创始人不应该畏惧股权激励,而应该充分了解它,大胆而小心地使用它。事实证明了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必要性,比如华为巧妙实施“股权激励”,既保持了华为企业的良性持续经营,又凭借股权吸引人才得到的优势不断壮大了企业价值。因此,在正确进行企业股权激励的角度,我们应该重点关注持股比例、股权结构、控制协议、公司治理结构及核心资源(包括专利技术、品牌商标、销售渠道等)、公司章程等方面。运用系统思维来设计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在确保自身控制权稳定的情况下,施行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股权激励方案。既要授权给真正为公司着想的关键人才,也要通过行权条件和绩效考核来约束他们的行为。


在进行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对控制权影响的风险,那么创始人该如何有效的把控控制权呢?过程中又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呢?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进行详细的讲解:


01.通过持股比例进行控制

我们在进行企业股权激励过程中,可以通过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来掌握对应控制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表决权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结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数据:

 

以上可以总结为股权比例的9条线,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时,我们对企业有完全的控制权,一般事项及所有重大事项均有一票通过权,企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情况除外。比如有的企业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合并事项,需要股东大会82%表决通过,则依照公司章程执行。


另外,目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正在引入的“表决回避机制”也会对其公司涉及直接大股东利益相关的事项的表决权进行制约。比如,将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给大股东贷款。其涉及了大股东的切身利益,对其事项表决该大股东应回避。

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二分之一时,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的多数事项有一票通过权。其中多数事项可以进行约定,涉及的重大事项、特殊决议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化,以便有标准进行对应表决。


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时,股东有相对控制权,对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当股东持股比例达到30%时,此时持股30%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即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某公司股票30%时,对应公司股民都有权要求其按同等价格收购股票。当然也有一些国家规定了强制要约制度的豁免情况,以对应具体规定为准。


当股东持股比例达到20%时,持股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即在某公司持股达到20%,涉及上市的,则不能在同行业竞争公司持股。持股达到10%,拥有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持股达到5%是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即股东持股达到5%,按上市公司“窗口”指导规则,持股达到5%的股东应进行重点信息披露,其涉及的重大股权变动也应进行披露。持股达到5%的股东,上市后的减持也需按“减持”新规执行。


持股达到3%的股东有临时提案权,对提出的提案可要求股东会进行会议审议。持股达到1%的股东有代位诉讼权,即当监事会未履行监事权时,股东可代替监事会发起调查和起诉。现实中,这类情况极少出现。


02.通过协议进行控制

我们一般利用一致行动人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进行把控公司控制权,对于较少的委托持股控制方式,在此笔者不多做阐述。下面笔者将对一致行动人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两种方式进行详细讲解。

 

1、 一致行动人协议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达到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控制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其中的协议就是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该部分股东持股数额、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的内容、一致行动的期限、一致行动的意思表示及矛盾解决方式、一致行动的变更或解除、争议的解决细节。只要一致行动人达成既定共识,明确期限及矛盾解决方式,对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各个内容细节进行明确和认同,那么我们便可以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控制权进行把握。一般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模板如下:

 



2、表决权委托协议

表决权委托是股东不亲自行使表决权,而委托其代理人代为行使的行为,也称表决权代理。股东委托被委托人代行表决权时,必须在公司印制的委托书中载明其授权范围,被委托人应根据授权范围进行表决。


1个人可接受数位股东的委托代行表决权,但除信托事业外,1人同时受2名以上的股东委托时,其代理的表决权不得超过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的一定比例,否则,超过部份的表决权不予计算。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我们也可以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行把握。一般的表决委托协议模板如下:

 


一致行动人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有其对应特点,具体如下:



两者细节区别也较多,但是在笔者看来最大区别,即过程中表决委托协议行权分离更彻底,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具体事情还需进行会议确定一致共识才能继续执行。


03.通过股权设计进行控制

我们也可通过股权设计对公司控制权进行把握,举例如下:



原本自然人A采用单一股权结构,控制注册资本100万的目标公司需要51万。但是通过设置GP股权结构,A自然人只需要出资大于25万就可在同样情况下达到控制注册资本100万的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设计众多,我们可以按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对应的股权设计,从而达到对公司的应有控制权。


04.通过治理结构进行控制

公司的治理机构一般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几个层次,各自行使着对应的公司管理权力。我们可以将其对应特点总结如下:


 

1、 通过董事会进行控制

股东会一般依据持股比例进行决策权(特殊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外),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常设机构,在公司的治理机构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除去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情况(设立执行董事),董事会无论从《公司法》规定层面,还是公司章程规定层面,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公司控制权。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一人一票。董事以个人身份参加董事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作出独立判断行使表决权,董事之间地位平等。董事会集体对公司负责,每一位董事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通过董事会行权来保证控制权,是我们的方法之一。


 2、 通过法定代表人进行控制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通过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来保证控制权,是保证控制权的一种途径。


 3、 通过管理层进行控制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们也可通过管理层的行权,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


 3、 通过监事会进行控制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按要求进行公司监督管理,我们也可通过监事会对公司进行一定的控制。


总的来说,为了企业发展进行股权激励是必要的,对于其中可能的失去控制权的风险,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技术性”解决。保障控制权的细节需要考虑的环节非常多,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可以联系笔者股权激励观察—股哥,我们14年专注于股权激励服务领域,覆盖30+重点行业,具备650+企业成功案例经验,欢迎各位朋友积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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