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集团上市前股权激励详细拆解(三)

来源:股权激励观察  时间:01-12
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在当前的监管态势下,蚂蚁集团还能不能上市?何时上?按照多少估值上?貌似仍然“朦胧烟雨中”。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受此影响,平台经济概念股纷纷下跌,其中美团(03690.HK)跌幅最大为10.5%,京东(09618.HK)下跌8.78%,阿里巴巴(09988.HK)下跌5.10%,腾讯(00700.HK)下跌4.42%,互联网巨头们不禁“瑟瑟发抖”。


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在当前的监管态势下,蚂蚁集团还能不能上市?何时上?按照多少估值上?貌似仍然“朦胧烟雨中”。


闲话少说,还是先看看蚂蚁集团股份经济受益权的玄机吧。


换个角度思考,如果蚂蚁集团使用股权作为激励工具,有什么问题?


上市审核中,一直有一个“股东人数不得超200人问题”。这个问题的源头是《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就是说改制成股份公司时,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但是,并非是说超过200人一定不能上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2013〕54号):

“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


意思就是,如果超过200人了,只要能够拿到这个行政许可,也是没问题的——可惜,能拿到这个许可的基本上都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比如原来的职工持股会、供销社、信用社等等,两个字总结就是“很难”。


而且,即使拿到了,根据该指引,对持股平台还有如下规定

“……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就是说要是持股平台人数超过了200人,还得还原至自然人持股。


据早前坊间传言,蚂蚁集团激励的人数超过20000人(即使按照蚂蚁集团员工1.66万人,激励40%比例计算,也有近7000人)。显然,这数千、上万名股东以自然人方式持股蚂蚁集团,管理的难度可想而知(随便举个例子,如果有人离职退股,就需在主体公司上办理股权变更,频繁的股权变动,耗时耗力,遇到一个刺头,搞不好还得对簿公堂,也需要向监管部门进行很多苦口婆心的解释)。


所以,走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个通道,不可行。



关于200人的认定,原先的政策是穿透到自然人(备案过的基金除外),今年政策调整,好像看到了一丝曙光。


《证监会首发业务解答》2020最新修订第24条:

  1. 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 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1条: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闭环原则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这里说的意思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只要遵循闭环原则(闭环原则就是在平台内进入、退出形成闭环,不影响主体公司股权架构),可以不穿透到自然人,按1名股东计算,好像解决了激励人数的问题。但是上述规则很明确的说了只能是公司员工才能参与员工持股,这势必限制了诸如阿里巴巴集团及关联公司的员工、外部顾问的激励。


还有根据相关规定,实施闭环原则的,上市后锁定3年,锁定期满后还要受相关减持规定的约束,某种程度上会削弱激励兑现的及时性。如果激励这么多人,每个有限合伙企业只能放50名合伙人,6000多人持股得设立100多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我看到持股平台最多的是32个),想想都头大。


再从实操看,如果退出机制设计了离职退股,这么多的激励人数,退股人数(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也不会少,要是激励对象坚决不退,走仲裁或诉讼渠道,对企业风险也高。


在定价出资上,肯定需要在股改前完成出资,定价太高,员工买不起,定价太低,会有巨额的股份支付成本。


综上所述,最终结论:如果蚂蚁集团想达到激励人数多、范围广、管理不复杂、激励力度大、成本低的目标,以股权作为激励工具不具备可行性。


而采用“锚定股价的股份经济受益权”方式,近乎完美的解决了上述问题——只要能被监管机构认可(因为本质上与股权激励并无差别,也难脱“代持”之嫌,用港股的说法,这个完全可以叫“受限制股份单位激励计划”)。


当然,我是鼓励这种方式的,可以使得拟上市公司有更多的通道和子弹去激励员工,毕竟21世纪最贵的是人才。也呼吁监管机构,真没必要对拟上市、上市的企业搞股权激励设置那么多条条框框,定好规则,管好信批,严惩造假,顺便再官方给一些名词做下定义(比如股权激励是啥,员工持股又是啥),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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