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星:拟上市企业激励人数超200人,股权激励方案如何设计?

来源:王金星  时间:08-20 商业管理
对于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定人方面同样也需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作者:王金星,华扬资本咨询事业部 项目经理

  对于有资本规划的企业而言,股权激励已经成为很多企业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实现股东目标、公司目标及员工目标的统一,提升公司经营效率的重要手段。而作为拟上市阶段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更是要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实施,否则影响公司IPO。而对于很多企业关心的激励人数超200人以及想带期权申报IPO,该怎么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分析下。

  一、合法合规

  对于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定人方面同样也需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所示: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定人理念

  1、定标准——不是面向所有人,但所有人都有机会。我们把甄选核心人才的标准公布出来,符合这个标准的人员就可以成为员工股东,暂时不符合这个标准的人员,让他有一个努力的方向,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虑平衡——奖励过去,激励现在,鼓励未来。过去为公司做出历史贡献的员工、现在正在为公司奋斗的员工、吸引未来要纳入的优秀人才,这三者需要平衡。

  3、控总量——二八原则,20%的人创造80%的价值。激励人数的总量,这个还是比较重要的,这20%的人员是我们重点考虑的激励对象,当然,一般是指知识型的员工,不包括一线操作的普通工人。

  4、给核心——价值观+贡献+潜能+可替代性。这是判断核心人才的标准,看他的价值观是不是跟公司的价值观吻合、对公司的贡献多大、未来是否有可开发的潜能、岗位的可替代性如何等等。

  三、超200人如何激励?

  1、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证券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2013〕54号):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该指引关于持股平台的主要规定有“……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2、激励人数超200人,需遵循“闭环原则”的法律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1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24问答规定: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3、实务操作(节选自科创板企业保荐人回复意见)

  在《合伙协议》进行相关约定:“(1)员工持股合伙企业在公司上市之日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股份;(2)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及依据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要求确定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内,合伙企业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股票上市日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在《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进行相关约定:“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员工持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员工持股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合伙人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总结

  拟IPO企业上市原则上不允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除几种特殊情况外,其他需穿透至自然人。如超过200人,则需符合(证监会〔2013〕54号)的规定,虽程序比较复杂,但不是完全不行。也就是说,从政策上看,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并非完全不能IPO,履行一定程序,符合闭环原则即可。但从实践案例看,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成功上市都是基于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城商行、利群股份、家家悦等)。

  同时主流券商保荐人普遍观点为:如因历史原因已经形成了股东人数超200人的事实,按54号文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可以。如目前没有超过200人,明知有限制还去触碰的,而且短期内有申报计划的,不建议。同时按照目前审核趋势,未来应会在该问题上进一步放开。

  四、激励对象是否必须都是公司员工?

  1、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24问答规定:(1)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2、总结

  激励对象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有员工离职但遵守章程或协议约定的,不算外部人员。同时2020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股权激励案例中,发现外部人员以顾问的身份进行股权激励。但是020年3月1日之后未发现相关案例,因此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是否可包含非公司员工,还需企业主办券商发表意见,同时也需要结合市场案例来进一步佐证。

  后文会进一步分析带期权上市,如何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股份来源,期权行权如何安排,行权的总量,行权的价格以及股份流转规定和退出机制,欢迎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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