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几篇文章中,大摩与各位商业精英及企业分享了股东的三个基本权利:「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除了这三项权利外,还有一个特殊权利也非常重要,那就是实务中常见的透过法律或协议安排的优先权。
今天,我们一起来聊透「优先权」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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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何安排与行使?
大家有没有发现,很多投资者投资时会要求或公司的章程中会明确优先权。举个简单的例子,公司未来增资时,某个投资者有权提出优先认缴,这种情形即优先权的安排,
大家都是股东,都有平等的优先购买权,不论是未来公司发生新的增资或是某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都是有优先购买权的。某一位股东事先与所有股东达成一致,并在共同投资协议中约定:“虽然我是后来投资的,但给了你们很大支持,以后公司发生新增资或其他股东要转让股权时,我比其他股东更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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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可不可以做这样安排呢?
第一 有没有优先权,即优先权的依据。大家要特别注意一下,股权转让在法律上本身就规定了有优先权,这是法定依据;那么除了这个法律规定外,是否有其他优先权?
实务中很多股东有优先清算权,或优先分红权等,这些优先权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认定?其实最重要的还是这些优先权的依据。首先法律上对于优先清算权、优先分红权有没有规定,若法律没有规定。则要看公司章程有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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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有没有发现,又回归到公司章程,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有意思自治的安排,那就可以有优先分红权,但前提是不能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所以这些优先权其实是要求其他股东要放弃权利。
例如,所有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凭什么给你?这就要求其他股东要放弃优先购买权。大家有没有发现,其他股东不是没有优先购买权,而是放弃了,用词是不一样的。如果你在章程中的表达为:“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这明显跟法律发生冲突了,约定就无效了。
因此,在章程里面一定要约定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的表述才合法有效,这个安排也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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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例如分红权,我们不能够说当年有利润就把当年的分红分了,如果前几年的亏损一塌糊涂,你就把今年分红的钱分走了,这样是不合法的,因为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若是这么安排的话也是不合法。
分红权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需是全体股东也同意你的分红权可以做这样的安排,而不能只是某几个股东之间做一个约定。
所以有没有发现,要有合法的依据,不能是违法无效的或是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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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如何行使,即程序与内容的问题。例如,转让的股东在对外转让时,别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时转让股东的通知形式、内容、时间等,都要做一个流程性的安排,而且规范得很清晰,甚至要明确通知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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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们可否特别约定优先权安排,如优先认缴权、优先清算权、优先分红权、
优先知情权、优先投资权、反稀释条款、领售权&强制拖售权&共售权等?
除了第一个问题中讲到的优先权,股东们可否特别约定优先权安排,如优先认缴权、优先清算权、优先分红权、优先知情权、优先投资权、反稀释条款、领售权&强制拖售权&共售权等?
前文已精细化解析,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做这样的约定,但是这个安排尽量要合法有效,不能直接与法律发生冲突。若违法了法律规定,这个约定就会无效,这个安排也就没用了,所以这个条款设计安排就显得很重要了。
关于「优先权」,我们一起来做一个总结,大摩一共讲解了两个问题:
1、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何安排与行使?
2、股东们可否特别约定优先权安排,如优先认缴权、优先清算权、优先分红权、优先知情权、反稀释条款、领售权&强制拖售权&共售权等?
首先,要有优先权的基础,优先权基础要么来自法律规定,要么来自章程的规定,这些都是关键性的依据,但同时也需要有合法性的安排,才能具有后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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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法律保障文件
大摩总共为大家分享了作为股东的四个权利,那么这四个权利最关键的保障性文件是什么?
经过我们一起梳理,就会发现最关键的文件就是公司章程,而且这个章程的规范特别重要。前面分享的实战案例都有提到,不管是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优先权,当中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都要回归到公司章程进行规范与设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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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分享到此,下一节将与大家一起聊聊「股东回购权」这个话题。希望这20年来处理股权问题的实战经验和案件复盘,能帮助商业精英和企业了解法律思维认知,在投资合作中不掉坑,持续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