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总是吵架?可能是因为表决权没有做好设计!| 股权精细化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12-06 智库
保障股东表决权,你需要做什么?

  @商业精英:投资了公司,你有参与过经营决策吗?

  在股东权利之争这一篇中,大摩Part1和大家聊了公司经营情况(知情权),Part2聊了分钱(分红权),接下来Part3是对公司的经营进行决策,即表决权。

  大家有没有发现,很多公司股东其实都愿意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因为参与经营决策就会有安全感,更有价值感;所有股东们都希望这家公司能够健康持续发展。但,每一位股东的表决权,是不是都一样的呢?意见不统一,怎么办?

  今天,大摩与各位商业精英一起聊透「表决权」这个话题。

  01

  有些股东还没有投钱,可以行使表决权吗?表决权比例如何确定?

  有些股东还没有投钱/人/物,可以行使表决权吗?这个问题前面分红权的案例有点类似,分红权的情形是“没有投钱,能不能行使分红权”;表决权的情形是“没有投钱,可不可以行使表决权?”

  问题相似但答案却有所不同,分红权的法定基本原则是按照实缴比例进行利润分配,除非另有约定;而表决权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正在经历投资发展过程中,不是分享结果,所以需要一起努力参与经营,所以法定基本原则是按认缴比例进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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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股东们可否对表决权的行使作特别约定?这是可以的,一般原则下按认缴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若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对表决权的行使另有特别约定的,可以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处理。

  有的商业精英和公司,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按实缴比例行使表决权;有些投资者、投资机构在引投资时会在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其对某些事项有优先表决权;甚至会设定对某些事项有一票否决权,这些都属于特别约定。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表决权,如设A、B股、表决权固定比例或人数比例,都有可能设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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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这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在法律上,一般原则是按认缴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同时也规定了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进行意思自治,如按实缴比例、优先表决、或一票否决等,这就意味着给了商业精英和股东们更多的意思自治话语权。

  02

  可否限制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抽逃出资等股东的表决权?

  实务中,常常会发生股东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对于这些出资有瑕疵的股东,能否限制其表决权?

  这种情形和上一种情形是一样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作意思自治,约定进行限制安排。

  03

  股东会决议生事项2/3以上通过,可否约定1/3、2/3、3/4、全体一致通过?

        投票有赞成、反对、弃权,如何计算2/3以上通过?

  关于表决权,还有一个问题股东非常关心:股东会决议重大事项2/3以上通过,可否约定1/3通过?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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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这是不行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需2/3以上,且股东可以约定超过3/4或全体一致通过;但其他情形可以透过公司章程意思自治即可。

  如果在投票时有赞成、反对、弃权票,如何计算2/3以上通过?这当然不包括弃权,肯定指的是赞成票。

  04

  公司章程中没有特别约定表决权,但对于某项/某几项(如股权转让)等特别事项,

  有在协议中约定表决权安排,这个安排有效吗?

  还有一种常见情形,公司章程中没有特别约定表决权,但对于某项/某几项(如股权转让)等特别事项,有在协议中约定表决权安排,这个安排有效吗?

  这是有问题的。有没有发现这个案例是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的,这种情形经常会出现在引投用资时,大股东跟投资者之间有这样的协议约定,但在落地实操层面,章程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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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安排是有瑕疵的,因为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这个约定在公司章程中要作特别约定,而不是两个股东之间特别约定就可以了。因为章程才是公司的宪法,两个股东之间的约定并不能约束全体股东,所以效果是不一样的。

  实务中在很多引投用资的时候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协议虽然是这么约定的,但是落地的时候章程却是另外的规定,出现冲突了,出现这样冲突还是需要按照章程的规定来进行执行。

  关于「表决权」,我们一起来做一个总结,大摩一共讲解了四个问题:

  1、有些股东还没有投钱,可以行使表决权吗?表决权比例如何确定?

  2、可否限制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抽逃出资等股东的表决权?

  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总结,第一是原则上法律规定没有特别规定就按照出资比例,但股东可在公司章程里面进行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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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东会决议重大事项2/3以上通过,可否约定1/2、2/3、3/4、全体一致通过?投票有赞成、反对、弃权,如何计算2/3以上通过?会议中有缺会的股东,表决权如何计算?

  大家有没有发现,这里指的是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是2/3以上,并没有要求包括未出席的股东,所以此时往往在计算时容易出现不公平,那么怎么办?有很多公司会在章程里面特别约定,股东会决议需要有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参加才有效,这是对出席做了一个合理性安排,即通过章程对股东会决议进行特别安排的规范作业,避免产生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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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下来:

  第一 表决权基本原则是按出资比例确定;

  第二 通过章程来进行意思自治进行操作,这是最idea的做法,也是考验公司章程的设计安排的专业水准了。

  在实务操作层面,大摩经常会讲一个概念,就是股东之间一旦发生吵架、发生纠纷的时候第一时间会去看公司章程,因为章程是规范股东之间关系的最高宪法,但在吵架前大摩相信99%的股东都没有看过章程的内容,连内容是什么都不知道直接就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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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在实务中非常常见,往往股东一发生纠纷时就会说:“把章程拿给我看一眼”,看完之后发现章程是这么约定,怎么当初有这些规定呢,怎么没注意到呢?很多股东都会提这样的疑问。

  上述讲的这些案例、问题,希望能够足以引起股东或商业精英的注意,你们的章程太关键了,是公司的宪法,规范股东关系的最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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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分享到此,下一节将与大家一起聊聊「股东优先权」这个话题。希望这20年来处理股权问题的实战经验和案件复盘,能帮助商业精英和企业了解法律思维认知,在投资合作中不掉坑,持续合作共赢!

  (本文封面配图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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