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投资的公司,分红了吗?如何保障股东分红权?这五大问题一定要搞懂!| 股权精细化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12-01 智库
股东分红:能否分?如何分?有无合法节税高招

  @商业精英及企业:你投资的公司,分红了吗?

  分红,是所有股东最关心的问题。实务中很多股东会存在这样的顾虑与担忧:实际经营或控制公司的股东会不会私下转移或占用利润;或采用关联公司的方式新增公司的成本,或公司利用被某些股东挪用、出借、侵占;或者明明可以分红但账上没钱,或者直接从来不分红......

  当然,此因素在实务中必然会引发以分红为中心的这样那样纠纷。今天,大摩与各位商业精英及企业一起聊透「分红权」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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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有没有条件?

  

  

  分红,首先究竟有没有条件?或者,是不是说只要有钱就可以分红?

  事实上,分红需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第一个是“有没利润”,按照通常理解,只有有利润了才可以分红;第二个就是“如何分红”,也就是如何具体操作。

  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认定的?我们一起捋一下:

  第一  有没有利润。这涉及两个概念,一是税后利润,这个利润是不是就可以拿出来分?并不见得,因为我们要分的是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指的是税后利润减去公司原来的亏损,再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为止),若公司章程有规定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的还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剩下的才是可分配利润。

  因此,有税后利润并不能分红,有可分配利润才可以分红。实务中,在进行利润分配前,一般会做一次审计即可锁定有可分配利润这个事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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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如何分红。《公司法》明确规定分红需按实缴比例而非出资比例,这意味着没有实缴的股东就没有分红权,这一点值得大家注意一下。

  虽然如此,但《公司法》也规定了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按照其他情形分红也是可以的。这里需注意的是,需要全体股东约定而非2/3以上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缴比例而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或先分配给某些小股东,这种约定往往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去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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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有这两个关键性的证据就能锁定利润分配:第一是审计报告;第二是股东会决议,对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决定按照某种利润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02

  有些股东还没有投钱,公司就有利润了,可否分红?

  

  

  有些股东还没有投钱,公司就有利润了,可否分红?

  一般原则是按照实缴比例而不是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因此没有实际投钱的股东是不可以分红的,除非全体股东同意给他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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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摩在之前的文章有分享过,有些商业精英以技术/资源/人力出资,这些出资方式无法进行评估,货币出资又没有钱,他们只好用变相的方式出资,向大股东借钱等以后分红后偿还,或是等分红了用分红的钱进行出资。

  有没有发现这种情况虽然没有出资,但还是给这些以技术/资源/人力出资的股东分红了,因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给他们分红。

  03

  公司每年都赚钱了,就是不分红,小股东怎么办?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争议比较大:公司明明每年都赚钱了,但就是不分红,小股东要怎么办呢?

  这里有三种情形:

  第一,公司股东(大)会已经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但未履行的情形。

  如果利润分配方案已在股东会通过,则大股东要求公司不分钱是不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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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该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但一直未履行的,公司股东可以诉请法院请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这是执行动作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会支持这个请求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支持公司股东的请求要满足三个前提:

  (1)存在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该决议载明具体分配方案;

  (3)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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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公司未形成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但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股东会决议没有提交分配方案或没有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此时某位股东请求利润分配是不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此种情况下,小股东可以制定利润分配方案递交给董事会,让董事会进行递交,否则没有利润分配方案递交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这在实务中很难予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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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结论与意见,主要依据来自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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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如果连续五年没有分红,这时候《公司法》其实给了小股东另外一条出路,即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因为公司连续五年都盈利了但都不分配,这属于法定回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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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前的利润,归属原股东还是现股东?

  

  

  实务中常常发生这样争议:在股权转让前公司有一个多亿的利润,那么转让前的利润是归属原股东还是现股东?

  这一点其实大家不用太担心,实务中出让股东和聘请律师一定会要求在协议里做一个约定明确股权转让前利润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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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分利润的归属还可以作为节税的手段之一,若利润分配分配到个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若利润分配到公司则不需要缴税;但把这部分利润的价值归到股权转让款,若是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话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有没有发现,股权转让前的利润往往在实操层 面会变成股权转让款的一个节税手段,所以这个问题一般大家不用担心,在协议中往往都会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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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商业精英会问:万一真的没有约定,那么股权转让前的利润该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后意味着原股东已不具有股东资格,不享有分红权,股权转让前的利润自然就不属于原股东,但若在股权转让前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经过股东会决议,只是没有执行,这种情况下原股东原来享有的分红权只是没有落地实施而已,这种情形仍然是归原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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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如何缴税,有无合法节税的高招?

  

  

  前文提到,股权转让前的利润往往会作为合法节税的手段。

  分红,对于投资者而言,是长期主义;如果投资者把投资这家企业作为长期主义,大摩会尽量让他用一家公司来持有,用公司来持有就不用缴纳税收了,因为分红是不用缴税的;但若是个人持有则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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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投资架构已经锁定了,有没有别的方法进行节税呢?有些商业精英会用香港、澳门与国内的税收优惠洼地政策进行节税。

  有没有发现,其实节税最高明的方法还是要事先去设计、安排好我们的投资架构,这是节税最核心的灵魂,其他节税手段基本上都是用一些税收政策的洼地来进行技术操作而已;换一句话说,投资架构是节税之道,而税收政策优惠是节税之术。

  今天大摩分享了关于分红的几个情形,我们一起来做一下总结:

  1、分红,究竟有没条件?一定有条件,第一要有可分配利润;第二要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

  2、有些股东还没有投钱,公司就有利润了,可否分红?原则上按照实缴比例进行分红,全体股东可另行约定其他分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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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每年都赚钱,就是不分红,小股东怎么办?关键在于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推动动作起关键作用。

  4、股权转让前的利润,归属原股东还是现股东?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已丧失股东资格,因此不享有分红权,所以归现股东所有;除非原来的利润分配方案已经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只是尚未落地实施,此种情况下归原股东所有。

  5、分红如何缴税,有无合法节税的高招?最核心的是投资架构的设定,其他技术方法只是利用税收政策的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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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这五个案例,大摩与大家解决了“能否分”“如何分”的问题,最关键的文件是用公司章程进行规范。因为,法律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给了很多商业精英一些操作空间,与分红利益相关最核心的其实是投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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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分享到此,下一节将与大家一起聊聊「股东表决权」这个话题。希望这20年来处理股权问题的实战经验和案件复盘,能帮助商业精英和企业了解法律思维认知,在投资合作中不掉坑,持续合作共赢!

  (本文封面配图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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