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的信息披露要求

来源:互联网那些事  时间:08-02 智库
信息披露的方法——临时报告 A、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秘关注要点

  新《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最新信息披露要求:

  1、强化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鼓励自愿披露,但不得选择性披露

  2、拓宽信息披露监管范围3、夯实关键少数(控股股东、董监高)的责任

  定期报告,监事也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将“同业竞争”纳入日常信披监管范畴

  4、内幕交易监管从严,监管范围扩大、处罚力度加强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畴有所增加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亦同时加强

  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及监管体系

  1、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新增)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A、第一层次——国家法律

  《公司法》

  《证券法》

  《刑法》第6、7修正案等

  B、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C、第三层次——部门规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D、第四层次——自律性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各板块信息披露备忘录、行业披露指引、直通业务指引、特别规定、办法、细则、通知、指南等

  3、信息披露监管框架

  证监会发行部对上市公司进行发行审核

  会计师、律师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核

  证监会上市部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督及业务指导,同时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进行日常信息披露监管

  证监会稽查局对地方证监局进行稽查指导,地方证监局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司治理巡检稽查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1、信息披露内容

  A、披露要求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规则有明确规定的

  规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信息

   B、披露标准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C、披露内容

  强制性披露内容

  自愿性披露内容

  D、披露途径

  交易所网站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网站

  其他媒体

   E、披露时点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注意: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F、披露格式:交易所格式指引  G、监管:交易所、证监局、证监会

  1.1 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

   A、发行上市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配股、增发募集说明书

   B、持续性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2)临时报告

  非交易性质——股东信息、公司重大信息

  交易性质——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

  2、信息披露标准  A、定量标准

  重大交易事项披露标准(《上市规则》9.2、9.3)

  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标准(《上市规则》10.2.3、10.2.4)

  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标准(《上市规则》11章 )

   B、定性标准

  重大决策:再融资、分红派息、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股权激励等

  重大事件:被申请破产、被立案稽查、主业停顿等

  重大风险:重大亏损、大额资产减值、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职等

  其他:权益变动、承诺履行、股价异动、传闻等

  3、信息披露的方法——临时报告  A、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B、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披露: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四、信息披露违规现象

  1、与热点相关的:

  未能客观完整进行信息披露

  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先于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不完整,未揭示风险

  2、其他信息披露违规现象:

  违规进行增减持股票

  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相关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重大事项特别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未及时公告

  回答投资者问询时“蹭热点”

  未遵守相关事规定

  重大事项受疫情影响的进展情况(工程、协议、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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