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股权激励 | 关于IPO中突击入股的审核关注研究

来源:陈海  时间:03-24 智库
对于突击入股问题,审核关注重在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无遗漏,是否对实控人的股份是否产生影响,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委托持股等问题。最为关键的要求是,是否有股份锁定的承诺,毕竟36个月对股价的影响是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何谓突击入股?

  突击入股主要是指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材料前的1年(主板、中小板)或半年内(创业板),投资机构或者个人以低价获得该公司股份的情形。

  “突击入股”是创业板市场开板后,大量创投公司通过各种途径突击入股,造富神话此起彼伏,一时间“突击入股”一词不断见诸报端。然而,这一行为似乎与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准则背道而驰,其背后滋生了诸多灰色利益链条,从而引发了监管层的关注。

  为什么会出现突击入股问题?

  通常情况下,突击入股是拟上市公司为实现上市前后业绩的持续稳步发展,对影响公司发展的核心员工给予的股权激励,以激发其动力和积极性,共享公司发展成果的激励安排,但也存在着个别人或外部机构直接进入甚至说不清楚的情形。

  之所以会出现“突击入股”,主要是由于一二级市场的高额溢价差。发行前机构或个人通过在一级市场低价购股,发行后在二级市场进行溢价卖出,从而实现收益“暴涨”,因此,就会催生发行人以及相关利益关系人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突击入股安排,一方面共享发行后二级市场带来的溢价,对相关利益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另一方面也是规避实控人或控股股东股份锁定限售期的要求,可通过委托持股等方式进行提前套现。

  针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对上市前“突击入股”是从严核查,明确要求增加说明申报前最近1年或半年内新增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同时对相关股份进行锁定承诺要求。

  突击入股行不行?

  根据证监会2020年6月修订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四条,对突击入股涉及的相关问题做了明确的要求,其核心意思是:

  1、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要求全面核查发行人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股东法律资格、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相关利益关系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2、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从以上问答的关注点,可以看出,突击入股不是不行,监管层关注的是入股的合理性、合法合规性、是否会影响股权结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是否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安排等,如果存在瑕疵和疑问,监管层会增加问询,如不能进行充分的解释,那么就会实质性影响上市审核。

  上市后,对突击入股的新股东有什么约束性要求?

  即使突击入股的解释理由具有很强的合理性,那么,为避免上市后突击入股的新股东在短时间进行套现,影响公司的股权稳定性以及持续盈利能力,要求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的锁定要求,即:申报前1年内(主板、中小板)、6个月内(创业板、科创板)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6个月。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突击入股过会成功的科创板案例:北京煜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1日,北京煜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上交所科创板提交招股说明书,2020年9月8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问询函,在问询函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股东问题。

  2020年3月25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京煜邦电力股份公司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完成了南方电网数研院增资入股的工商变更手续。此次增资入股,距离北京煜邦提交招股说明书,不到6个月的时间,并且新南方电网数研院是北京煜邦多年合作的主要下游客户,涉嫌突击入股以及利益输送的可能。因此,在上交所问询函第一个问题的第二点问询里面就涉及要求提交北京煜邦提交对南方电网数研院入股的背景、原因和商业合理性、交易公允性的解释。针对以上问题北京煜邦进行了相应的解释说明,新股东也按照股份锁定的要求承诺进行36个月的锁定。

  2021年1月19日,北京煜邦通过了科创板上市委的审核。有意思的是在此次通过会议的结果公告里面,上市委提出的现场问询问题“发行人对南网的销售因招标主体变化而受到较大影响”,就涉及到新股东南方电网数研院。

  突击入股过会成功的创业板案例: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2日,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交所创业板提交招股说明书,7月20日深交所出具问询函,问询函里的第二个问题: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及股权变动,其中就涉及突击入股的问题,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姜勇、华商广告、朱筠笙、鑫源投资从宁波恒盛受让股份是否属于申报前 6 个月内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情形”。

  发行人在回复函里的解释是:2019年末至2020年2月期间,姜勇、华商广告、朱筠笙、鑫源投资从宁波恒盛受让股份时,宁波恒盛的出资系合伙人王向阳、孙凤正持有,上述受让行为并未导致邹小武实际拥有的宁波众点权益或发行人股份减少,上述股东受让宁波恒盛的股份不属于自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发行人股份。.....,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实控人邹小武...,未因宁波恒盛对外转让其持有的易点天下股份而发生变化,宁波恒盛及王向阳、孙凤正亦不存在将上述宁波恒盛取得的股份转让对价支付给邹小武的情况。因此,姜勇、华商广告、朱筠笙、鑫源投资从宁波恒盛受让股份不属于申报前6个月内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情形。

  其解释的核心理由:虽然股份转让时间是在申报前的6个月内,但因为只是从股东宁波恒盛那里转让,不是实控人的股份转让,且是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强迫等问题。最关键的是没有对实控人的股份产生任何影响,也不存在股权代持和利益输送等问题,因此,不属于申报前6个月从实控人那受让股份的情形,不存在突击入股问题。

  2020年12月11日,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了深交所上市委的审核。

  总结与建议

  笔者在逐一查询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审核网站、深交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所公布近半年来申报审核通过的问询函看,总体感受是:科创板对突击入股情形的关注是比较多、也比较细,但创业板关注度总体不是很高,样本量不多。对于突击入股问题,审核关注重在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无遗漏,是否对实控人的股份是否产生影响,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委托持股等问题。最为关键的要求是,是否有股份锁定的承诺,毕竟36个月对股价的影响是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另外,为了避免或减少在上市审核过程中引发过多的关注和补充披露要求,造成对上市审核的实质障碍,笔者建议拟上市企业应提前规划好股权激励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计划,最好计划实施在申报前一年全部完成,最晚必须在申报6个月前完成,否则,必然会增加解释要求,同时要锁定12个月或36个月的承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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